为进一步调动我校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积极性,拓宽研究生视野和知识面,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研究生学术水平,营造学术氛围,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学术活动是我校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术活动的主要形式包括学术报告、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研讨会以及研究生本人所作的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
第二条 研究生应积极主动地参加本学科或其他学科专业的各种学术活动。
第三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研究生学术活动的组织、督查和指导,并负责对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进行考查和登记。在研究生中期考核前,各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将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术活动考核结果在系统“学科实践”环节中录入成绩;专业学位硕士“学术活动”考核结果在系统“学术报告”环节中录入成绩,博士研究生学术活动考核结果在系统“学术活动”和“学术报告”环节中录入成绩(成绩按“通过”、“不通过”两级评定),并将考核成绩单加盖学院公章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研究生学术报告登记表》由学院负责存档。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至少参加6次以上学术活动和至少主讲2次以上学术报告,完成以上学术活动各记1学分;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至少参加4次以上学术活动,完成以上学术活动记1学分;专业学位硕士在校期间应至少参加4次以上学术活动,其中工程硕士开设信息检索讲座、知识产权讲座、以及其他领域类技术专题类讲座,完成以上学术活动记1学分。
第五条 学术活动属于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必修环节,不合格者不能申请论文答辩。
第六条 以上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研究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须至少完成半年以上的实践教学活动,并向学院提交实践计划表、实践报告及用人单位反馈意见表,完成以上专业实践环节,记4学分,成绩按“通过”、“不通过”两级评定,由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录入系统。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