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博士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全面提高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发挥博士生导师学术团队“传帮带”的作用,建设结构合理、交叉融合的博士生导师队伍。根据《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研〔2020〕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博士研究生副导师选聘范围
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但没有招生资格的博士生导师,可申请本学科或交叉学科的博士生副导师(以下简称“副导师”)。
二、博士研究生副导师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过硬,模范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2.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稳定的研究方向,且其研究方向应与申请协助导师研究方向相同、相近或有交叉。
三、博士研究生副导师职责
1.副导师协助导师对研究生培养过程和学位论文等环节进行指导,履行指导教师的职责,完成导师委托的具体指导工作。
2.副导师应及时向导师和研究生所属学院反映研究生政治思想、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等方面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聘任博士研究生副导师工作程序
1.申请教师填写《博士研究生副导师资格审批表》(见附件),经相关博士研究生与导师确认同意后,提交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2.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副导师资格进行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人员名单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五、其他
1.副导师实行专生专配原则,一名博士研究生只能配备一名副导师。
2.副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工作量,可由研究生导师认定及分配,由学院进行审核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院
2021年11月24日